危險貨物運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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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危險貨物是指列入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,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蝕、放射性等危險特性,在鐵路運輸過程中,容易造成人身傷(shang) 亡、財產(chan) 損毀或者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。未列入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,依據有關(guan) 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或《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》(GB6944)等標準確定為(wei) 危險貨物的,也按照危險貨物有關(guan) 規定辦理運輸。

 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有關(guan) 標準規定,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並已經公布的車站、專(zhuan) 用鐵路、鐵路專(zhuan) 用線間發到。運輸單位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(chan) 法》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等國家有關(guan) 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,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、儲(chu) 存作業(ye) 場所和設施等安全生產(chan) 條件進行安全評價(jia) 。新建、改建危險貨物裝卸、儲(chu) 存作業(ye) 場所和設施;在既有作業(ye) 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,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、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、集裝箱、專(zhuan) 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改變作業(ye) 場所和設施安全生產(chan) 條件的,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評價(jia) 。

 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(guan) 規定使用專(zhuan) 用的設施設備。運輸危險貨物所使用的設施設備,依法應當進行產(chan) 品認證、檢驗檢測的,經認證、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。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、集裝箱、其他容器、集裝化用具、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,以及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家標準、行業(ye) 標準、技術規範、安全要求和國務院鐵路行業(ye) 監督管理部門有關(guan) 規定。

  托運人必須與(yu) 鐵路運輸企業(ye) 簽訂托運危險貨物安全協議。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(ye) 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、數量(重量)、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。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、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,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(ye) 如實提交相關(guan) 證明。禁止運輸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生產(chan) 和運輸的危險物品,危險性質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物品,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物品,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發反應而產(chan) 生危險的物品。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;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,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。運輸危險貨物時,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、設備和防護用品,並使危險貨物始終處於(yu) 押運人員監管之下。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,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,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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